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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临时停靠亭

最新通告!事关同安区电瓶车

来源:的士临时停靠亭    发布时间:2024-04-02 09:50:35

  2月23日,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楼火灾共造成15人遇难,44人送医治疗,初步原因系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瓶车处起火引发。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瓶车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稳定,现将加强居民住宅电瓶车火灾防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电瓶车违停充电行为。对电瓶车管理实行“三个严禁”:严禁电瓶车进楼进梯入户;严禁电瓶车在走廊、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公共门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及充电;严禁私拉电线、“飞线”充电。对违反“三个严禁”的,由属地镇街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根据职权分工依法查处: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管理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规范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居住小区、群租房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建设工作依据《厦门市电瓶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试行)有关标准,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洞口,并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智能烟感等消防设施器材。停车位应分组布置,结合实际确定每组长度或停车位数量,实行划线和分隔管理。组之间应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或采用修筑矮墙、设置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板进行防火分隔。

  三、强化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各镇街、社区(村)、居民小区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要组织社区网格员、社区民警、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在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行为,引导社区居民群众开展祭祀焚香礼佛、燃放烟花爆竹时远离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瓶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