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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潍坊市人民政府令!全市大街小巷统一执行

文章来源:新闻中心  阅读次数:61 次  发布时间:2024-03-05 23:49:56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设为一块;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接着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保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一)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来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备单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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